為嚴明紀律,樹立公安隊伍良好形象,中國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發(fā)布了“五條禁令”。
這“五條禁令”是:
一、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(guī)定,違者予以紀律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的,予以辭退或者開除。
二、嚴禁攜帶槍支飲酒,違者予以辭退;造成嚴重后果的,予以開除。
三、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,違者予以辭退;造成嚴重后果的,予以開除。
四、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,違者予以紀律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的,予以辭退或者開除。
五、嚴禁參與賭博,違者予以辭退;情節(jié)嚴重的,予以開除。
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,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、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。民警違反規(guī)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,或者持槍犯罪的,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、主要領導予以撤職;情節(jié)惡劣、后果嚴重的,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、主要領導應引咎辭職或者予以撤職。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,隱瞞不報、壓案不查、包庇袒護的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。
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。公安部指出,原有規(guī)定與此禁令不一致的,以此禁令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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